国产剧海外版权交易的困境与突破

编者按:本文着眼于当下国产剧在海外市场开发上呈现出的多元升级态势,在探讨国产剧出海面临的渠道转换提升维权成本、差异化市场导致维权方式复杂、缺乏全球化的维权经验造成维权进程滞后等现实困境的同时,提出构建从出海前“在先版权布局”到出海后“事后维权机制”的复合保护路径。本文刊发于《中国电视》2022年第11期。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影视产业工业化生产水平的提升,受惠于国家对外传播政策的强力支持,国产电视剧出口海外的体量大幅增加,在国际传播中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景观。

2020年,在全球疫情影响下,中国视听节目出口规模仍达到1.18亿美元,其中电视剧出口额占视听节目出口总额的比例仍保持在70%左右,是中国视听节目出口的主要形态。①2022年,又有多部国产剧面向海外市场出售发行,例如反映我国时代变迁的电视剧《人世间》在拍摄过程中就被Disney预购了海外发行权;聚焦脱贫事业的电视剧《山海情》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播出;网络悬疑剧《开端》登陆美国Netflix平台,并在越南、马来西亚等地上线;古装爱情轻喜剧《赘婿》将翻拍权授权给韩国流媒体平台等。②

正如文化理论家约翰·哈特利(John Hartley)所说:电视不仅是流行文化的代表,而且是国家文化的表征,电视的叙事是国家文化最显著的符号元素。③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它既是创造者维护知识财产的权利主张,又是促进知识传播的理性追求。④国产剧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在出口海外的过程中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传播媒介,它面临的海外版权困境值得做出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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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端》

01

国产剧海外市场开发之

现状解读

(一)国产剧海外市场广遭侵权

基于我国电视剧海外市场的版权实践来看,海外盗版视频网站对国产剧存在长期严重侵权现象。

当前我国电视剧出口市场多集中于东南亚地区,尽管该地区大多数国家已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但仅在此公约基础上维持了最低立法保护标准,该地区的版权发展尚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且版权治理中的执法实践也较为松散,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力加剧了我国电视剧“出海”的版权危机。

例如越南某视频网站作为当地最大的影视播放平台,长期主推中国电视剧,《甄嬛传》《芈月传》等中国热门古装剧的播放量都突破了6000万次,《何以笙箫默》《微微一笑很倾城》《欢乐颂》等现代剧的播放量也超过3000万次。

但是,这些剧集的更新往往与国内视频网站同步,大多是没有授权的盗播行为,国内影视剧制作方并未从中获得版权收益。⑤该网站却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盈利,一年的会员费用达到72万越南盾⑥(以2022年9月汇率,折合人民币约212元)。

当我国国内视频网站通过相对高昂的费用购买电视剧版权后,该网站却以简单粗暴的盗播行为获取大量收益,并在播放中国电视剧时直接抹去版权方的水印标志,严重侵害了国内版权方和播放平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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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嬛传》

此外,海外主流视频网站损害国产剧版权利益的现象正日趋严重。由于当前国家版权主流平台和第三方版权监测机构对海外侵权信息统计数据尚未形成规范化公示路径,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最新数据,⑦以海外平台YouTube为例,2018年在YouTube平台上被侵权的国内影视作品数量达279部,侵权链接数量达7327条;2019年被侵权的国内影视作品达483部,侵权链接达9339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73.1%和27.5%。⑧

区别于传统广播、电视等单一播放媒介,数字化环境使得消费者与作品之间的交互变得便捷且扁平,一旦某一数字作品的技术措施被破解,该作品就能够快速且大范围地被复制与传播,而随着海外市场多维度开发态势升级,国产剧海外版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

(二)“渠道—市场—权利”多元升级态势

复盘国产剧海外市场开发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当下国产电视剧出口海外日渐呈现出“渠道—市场—权利”的多元升级态势。

第一,渠道升级态势上,国产剧出口海外已构建起一套矩阵化形态的对外传播渠道,逐渐从“传统媒介主导型”向“流媒体平台主导型”转化。近年来,在传统影视机构出口业绩有所下滑的情况下,新媒体海外发行保持着良好增长势头。⑨除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牵头搭建的中国联合展台在线平台以外,各大影视制作公司、第三方海外发行运营商以及爱奇艺、腾讯、优酷等长视频平台都纷纷组建了海外业务拓展团队。

在流媒体渠道生态下,国产剧输出方式演化为“利用全球媒体平台”与“快速发展自建平台”双轨并行、相辅相成的格局。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国产剧“借船出海”,通过Netflix、YouTube、Facebook、Twitter等海外媒体平台输出内容;另一方面,国内流媒体平台纷纷自建海外渠道,例如腾讯海外视频平台WeTV、爱奇艺视频海外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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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海外视频平台WeTV

第二,市场升级态势上,以往国产剧出口市场版图主要是以东南亚地区为代表的近地缘市场,现阶段得益于国产剧“提质减量”的行业转变,部分高质量国产剧特别是悬疑类剧集,突破原有市场版图,更多地走向跨地缘的欧美市场,而东南亚地区市场与欧美市场在知识产权立法生态、维权手段、市场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权利升级态势上,国产剧出海已然实现了授权链条横向和纵深的全方位升级。从横向角度看,受制于出海初期海外版权保护能力与市场挖掘能力均处于弱势的境遇,以往国产剧多是将诸多版权之权项整合成“海外发行权”,以一次性打包的方式销往海外。当下国产剧则更倾向于采用细分权项、分区售卖的方式,在输出海外过程中充分挖掘国产剧的版权利益。从纵深角度看,国产剧出海不再停留于对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保留电视剧原本呈现方式权利的出售或许可,以改编权为代表的演绎权也日益受到重视。

02

国产剧海外版权保护之

困境探究

基于上述分析,国产剧海外市场已然实现了多维度的开发,但同时又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版权保护问题。从海外版权保护立场出发,“渠道—市场—权利”的多元升级态势既对维权成本、维权方式和维权经验等方面提高了要求,又对海外市场出口前期的版权布局与出口之后的版权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渠道转换提升了维权成本

当国产剧出口海外渠道逐渐从“传统媒介主导型”向“流媒体平台主导型”转化时,在赛道全新转换与升级的同时,海外侵权行为也变得更加隐蔽。数字化环境让消费者与作品之间的交互呈现出便捷、扁平的特性,作品被复制与传播的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某种程度上说,数字环境下的技术支持为盗版作品的野蛮生长提供了便利条件。

此外,地域屏蔽制度和移动端App注册需要当地个人信息的属地化规定等壁垒,均加大了跨国版权内容监控难度。⑩以流媒体平台为主要阵地,意味着电视剧网络传播逐渐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与区块链等新技术展开。⑪伴随这些技术而来的是难以发现的侵权内容、相互分离且难以确定的网站注册地与境外服务器,⑫以及不计其数且难以根除的侵权链接,这些情况均使得权利人被迫提高从监控到处理等方面的维权成本。

同时,维权成本并不止于某一时段、针对某一个案所需承担的金钱成本,维权成果所能起到的震慑作用与长期效果等因素,同样会成为权利人针对维权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与过去大多数针对传统媒体海外侵权现象的维权手段相比,新渠道对于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和长期效果的维权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就进一步提高了国产剧在海外的维权成本。

(二)差异化市场让维权方式更为复杂

由于国产剧输出版图从以东南亚地区为代表的近地缘市场扩展到跨地缘的欧美市场,而二者在知识产权法治生态与知识产权商业生态上存在较大区别,差异化市场的形成对维权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

从立法生态上看,东南亚地区的版权事业发展大多落后于我国,对海外影视作品的保护就显得乏力。在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盗播情况屡见不鲜,可采用的维权手段也依国家不同而在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之间存在差异。

美国市场虽版权保护水平较高,但对于我国权利人来说也存在保护差异化的困扰。例如,美国的版权诉讼对证据保存和版权登记程序极为看重,将版权登记作为民事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必要条件,而我国法律则仅将版权登记规定为自愿行为,对于诉讼结果并无决定性影响。另外,美国诉讼极为看重证人证言的特点也与我国更重视实体证据存在差异,⑬这些差异都会给权利人在海外维权造成适用上的阻碍。

从市场环境上看,不同国家的区别也较为明显。例如,盗版视频之所以在越南某网站受到热捧,是因为越南市场的受众更倾向于收看免费且高质量的内容,尚未形成付费习惯,也没有培养起成熟的版权意识。

与之相对,国产剧《人世间》出口美国市场则反映出了相反的情况:美国作为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在其多年以来严厉的知识产权立法和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之下,“知识付费”的整体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在美国,文化产业作为其支柱型产业,文化产品“高投入—高回报”的正向流通模式已经形成共识,以《人世间》为代表的海外电视剧的经济收益保障是其引进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整个市场生态环境中,从引进者到消费者均会默契保证正版作品的流通。但是,这一良好氛围需要以版权方的高质量译配与本土化推广作为保障,实际上对版权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全球化维权经验缺乏,维权进程滞后

当前国产剧出口海外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版权人还不具备全球化的维权经验。国产剧较少积极、迅速地向海外盗播平台发起维权,更未形成较大规模“抱团式”的行业力量主动出击。

在全球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盗版影视剧的跨国传播成本大幅降低,传播时间也被缩短,而且海外的盗版影视作品并非仅在国外侵权,也很容易通过互联网传播回国内、冲击国内版权人的利益。

以我国近地缘市场越南为例,自流媒体传播形式流行以来,盗播者对中国电视剧的获取、翻译和传播变得更为容易,以致越南部分网站可以提供实时更新中国电视剧的服务,对中国电视剧以“原音+字幕”方式转播的时间差甚至可以缩减至一小时以内,极大侵犯了国产电视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此外,越南当地对海外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维权仅限由海外权利人自行发起,这在实践中对电视剧权利人提出了较高监控要求,对维权也造成较大阻碍。

但是,值得留意的是,在越南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欠缺的背景下,美国影视剧作品在当地的版权保护相较我国却取得了更佳的保护成效。受惠于美国电影协会(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Inc.,后文简称“MPAA”)长期以来的运作,自2013年开始,MPAA每年都会与越南文化、体育与旅行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侵犯美国影视剧作品版权的网站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⑭这侧面反映了与知识产权相对发达国家的版权人相比,我国版权人由于缺乏全球化维权经验,海外维权工作展开不充分、维权进程滞后。

03

全方位在先布局赋能版权交易

基于国产剧在海外市场开发上呈现出的多元升级态势,当前较为单一的版权保护路径已难以应对多元升级的复杂态势,要为国产剧出海版权交易全链条赋能,亟须打造从出海前“在先版权布局”到出海后“事后维权机制”这一系列复合型路径来回应当下海外版权保护的困境。其中,在先布局可通过搭建精准海外风险防范机制和引进授权过程中的监修制度等措施加以完善。

(一)一国一策:搭建精准的海外风险防范机制

搭建精准的国产剧海外风险防范机制,应当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提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在作品出海前为权利人做好充分的指导和扶持。

当下我国已有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和海外援助指导多集中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以及商标等传统工业产权客体,作为文化产权客体的电视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忽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指导下的“智南针”网站和商务部指导下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站为例,海外维权的布局指导大多数与工业产权相关,仅有少量篇幅涉及版权,而涉及产权纠纷部分的指导更多在于对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回应,而非为我国权利人在海外维权提供指导。

自2021年1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以来,建立健全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开展版权海外风险防控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版权涉外工作的重要内容,赋能国际性版权交易平稳快速增长已被提上重要位置。⑮

在国产剧出海风险防范机制搭建的问题上,可参考我国现行较为成熟的工业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在国产剧出海版权交易之前,将重心放在海外版权信息的搜集与分析上,并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9平台或者专业图书手册的编撰加以发布。⑯

以国产剧主要出口地东南亚地区为例,其中新加坡属于版权立法相对成熟、司法维权路径相对健全的国家;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的版权法治水平相对落后,实践中维权成本高、维权路径不够健全;老挝、文莱、缅甸、东帝汶及柬埔寨等国则在版权法制上仍存在不足,立法相对欠缺。在了解各地版权立法情况之后,可以根据东南亚不同国家的版权法治生态,有针对性地构建分级化的版权治理路径。

其中,对于立法、司法相对成熟的国家,可积极开展维权,最大化保障国产剧在海外的权益;对于版权保护程度稍显不足的国家,可在其中选择试点地区展开维权,通过部分地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维护版权交易质量;对于版权保护尚属空白的国家,由我国权利人发起维权存在过高成本与壁垒,可将扩大国产剧海外市场知名度和文化输出作为主要目标,待时机成熟后再发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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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芈月传》

在知识产权相对发达的欧美日韩市场,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与我国也存在着差异。例如,美国就将版权登记注册这一行政确权程序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获得法定赔偿的必要前置条件,⑰这一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同时,与我国采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50年最低保护期不同,美、日、韩等国家的影视剧保护期可达70年。这些法律确权与司法程序上的具体差异需要权利人积极向当地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主动融入当地集体管理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借此掌握当地的维权途径、维护我国国产剧海外的版权利益。

(二)制度赋能:借鉴日本监修制度助力授权升级

在当今国产剧的海外市场中,著作权权项打包转让的粗放式销售方式逐渐减少,配合国产剧出口权利升级的是日益增多的精细化长线授权模式。改编作品及衍生文创产品等间接文化产品能够为电视剧出口带来除直接播放之外的长尾效应,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益。

随着国产剧海外交易的权利态势升级,在构建我国出海版权交易在先布局时,应当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确立和落实更加持久的版权控制,在这个方面,源自动画出口强国日本的监修制度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

“监修”原是动漫行业负责给漫画家、动画监督等创作人员提供专业意见的职位,其存在目的在于保证作品在所涉专业方面不出现明显纰漏。随着日本动漫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二次创作的深度与广度不断被发掘,跨作品类型、跨地域文化的改编行为日益增多,在为原作品增加附加值的同时,也对保持原作品形象和水准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当下,监修已经从专业咨询的语境中剥离出来,推广至文化产品的二次创作监督中,并延伸为一种行业规范式制度。

目前“监修制度”泛指在知名IP改编时,由权利人对改编作品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改编作品不会对原作品形象、核心内容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⑱监修制度作为日本大型IP授权改编的必要配套制度,它并非由版权法明确规定,而是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并以行业习惯的方式加以确立。监修委员会主要由数个版权方联合组成,作为中间人对被授权方进行监督并接受专业咨询,以确保被授权方不会对原IP项目的制作水平和商业形象造成贬损,从而避免低质量改编对原IP造成淡化或丑化。

从这个角度来说,合理运用监修制度、保证我国知名IP的质量和水平,可以为我国国产剧高质量走出国门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进一步打造国际级IP、创造品牌效应打下版权基础。值得留意的是,这种约定从《版权法》法理角度来说属于对在后创作人创作自由的限制,因此我国在对该制度进行借鉴和移植时可以注意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不必拘泥于在《著作权法》中确认,而可以选择通过行业习惯的方式在实践中将其逐渐推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电视剧改编均需监修制度的介入,在我国,可能涉及监修制度的电视剧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涉及军事、政治、重大历史等题材的影视作品。此类作品由于对国家形象有着直接反映,因而在改编授权时常常要经受更为严格的审批。以《人世间》为例,该作品反映了我国当代社会的历史变迁,情节中对改革开放等重大历史事件多有涉及和表现,这类题材的电视剧遇到海外翻拍,就需要中国版权方在必要时以监修身份参与其中,保证改编不会对我国国家形象和重大历史背景进行篡改和抹黑。

第二,诸如《花木兰》《西游记》《三国演义》等由中国传统文学著作改编而来的影视作品,在改编授权时需以不篡改原著内容、不伤害中国观众的民族感情等为限。

第三,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相对固定“粉丝”群体的作品。此类作品改编范围可辐射至电视剧、动漫、广播剧等多个文化产业和领域,市场对其定位与认知相对确定但尚有进一步开发的空间。继续开发此类作品需注意维持衍生作品的质量和水平,以防止衍生作品对原作品的口碑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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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世间》

04

多手段事后维权赋能版权交易

在明晰在先保护策略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构建事后维权的机制。国产剧出海后的复杂权利纠纷是当前版权人所需面对的另一重要问题,这与版权人的经济收益直接相关,往往需要版权人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予以应对。全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与全新治理模式的打造能够为版权人在遭遇侵权后顺利开展维权工作创造更多可能性,也为国产剧版权交易提供了更为夯实有力的事后保障。

(一)科技赋能:掌握现有工具与全面应用新技术并行

国产剧出口渠道升级后更为依赖数字化流媒体平台的特征,一方面使电视剧与观众之间的交互更为直接,另一方面也导致侵权门槛降低。数字环境下侵权数量激增和侵权行为隐蔽的特点给维权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国产剧海外遭侵权与国内市场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权属问题并不复杂,治理难点主要是侵权数量巨大、侵权行为隐蔽及维权成本较高,因此需要更为高效、精准且可负担的版权监测技术作为支撑。

科技赋能海外版权交易应从两个维度入手。首先,为维护自身权益,版权方应当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其所依托的海外流媒体平台自身的维权工具。

国产剧出海的重要渠道是“借船出海”,即将剧目在Netflix、YouTube等海外媒体平台上线,而每个平台又都有其自身的维权通道,一般来说,目前各网络服务提供商大多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后文简称“DMCA”)为蓝本设计通知删除规则。DMCA设计的传统通知删除规则在人工检索、人工投诉与人工对比的时代背景下产生,是指由权利人主动向平台提供侵权链接和初步证据,经平台核实后对侵权链接采取必要措施,并据此免除平台侵权责任的规则。

当下,网络数字新业态的发展对平台版权治理不断提出挑战,如今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网络数字环境的海量信息背景下需要大量其他辅助手段的帮助,以YouTube为例,借助谷歌算法系统搭建而成的Content ID系统就是一个最成功和最典型的例子。⑲Content ID系统作为YouTube的版权识别素材库,可以帮助权利人快速定位和分辨侵权材料,本质上是一种版权过滤技术。⑳

但同样的技术,由于美国和欧盟的版权立法存在差异,在两地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例如,在DMCA指导下,美国网络平台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免责规则,因此Content ID仅为平台自发提供的辅助权利人维权的工具;但在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的要求下,网络平台有着更高的平台内容注意义务,因此Content ID系统在欧盟语境下就是YouTube证明其履行义务的手段之一。换言之,权利人在利用该工具维权时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证明义务等将会因此产生差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电视剧作品本质上属于汇编作品,其构成要素如画面、音乐等均享有各自独立的版权,因此,在版权人利用Content ID系统维权时,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与其他权利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

其次,版权方应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多种新技术为海外维权“保驾护航”。对于版权方来说,在包含海量信息的外网自行检索并将侵权链接逐一发送给平台并不现实,不仅效率低,而且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都耗费巨大。因此,依托第三方版权监测机构更加行之有效。

例如我国12426版权监测中心,通过采用海量音视图文指纹特征提取与比对、数据采集、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全球监测,㉑在一定程度上对国产剧海外被侵权现状起到了监控与筛查作用。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作为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其“时间戳”的不可变更性使其非常适合作为版权确权的记录工具,在固定证据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考虑到欧美司法诉讼的程序要件十分严格,对于证据的精确度要求极高,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确权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被充分显现出来。在数字版权监测和维权中,区块链技术也可被运用于推动数字版权侵权证明程序的简化。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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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26版权监测中心

(二)多元共治:多主体合力打造事后维权渠道

多元共治是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又包括治理机制的多元化。㉓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多主体在创新活动中共同参与,处理知识产权事务。㉔在国产剧出海版权交易事后维权机制中,多元主体共同发力既需要政府为国产剧出海提供夯实、有力的保障,又需要产业行业“抱团”形成影响力,同时还需要版权方主动布局、积极维权。在这一点上,日本、美国等传统影视产业强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经验。

以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例,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ntent Oversea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后文简称“CODA”)是在日本经济产业省和文化厅主导和倡议下成立的法人组织。近年来,CODA与越南政府举行了各种版权联合宣传活动,并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签署了版权保护和公众意识谅解备忘录。㉕

另外,日本自上而下推进的“酷日本”战略是日本版权输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在该战略指导下,日本有关部门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费保险制度,帮助解决日本中小企业在进军海外时可能会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问题,助力动漫业的海外版权维权。㉖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影视产业的行业力量对其维权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巨大助推作用。以美国电影协会(MPAA)为例,作为一个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其由美国六家行业领军公司联合组成,旨在解决美国电影行业的诸多法律和实务问题、促进美国电影行业的发展。㉗通过多条路线并举,MPAA的海外维权取得了显著效果。

例如,MPAA直接在外提起诉讼或发起行动,如在越南与当地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行动、指导美国影视剧的权利人在海外提起诉讼等。再如,MPAA与美国版权局及专利商标局也有着深入合作。MPAA每年通过为美国《301特别报告》和《恶名市场报告》提供政策支持,为美国政府在对外谈判中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抓手提供依据。最后,MPAA还会通过游说国际组织推动美国版权法成为国际规则的一部分,使国际保护标准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不断演化。总体而言,MPAA作为一个成熟的行业组织,从微观、中观与宏观各个维度推进了美国影视产业的海外维权工作。

结语

海外版权交易的多重赋能是个系统性工程,其收效与否关乎国产剧输出海外整体产业的发展。在应对当前国产剧的海外市场版权现实困境、为版权交易全链条赋能上,权利人的探索方向是复合的,既包括在海外侵权风险防范机制的帮助下主动调研目标市场国家的法治环境、建立针对性的在先版权保护布局,以及探索用新的行业制度助力知名IP打造;又包括利用新技术手段作为维权工具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维权成本;还包括多治理主体共同探索立体多元的维权机制。只有全方位、多维度探索,才能让国产剧扬帆出海之路走得更远。

作者李易珊系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博士;王甫系中央电视台高级编辑,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婧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来源:电视艺术

注释:

①朱新梅:《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21年第9期。

②人民网:《视听作品“出海”有亮点》,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22-05/13/content_25917722.htm。

③J. Hartley. Television,nation,and indigenous media[J]. Television and New Media,2004,5(1),p.7–8.

④吴汉东:《知识产权精要: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⑤人民网:《〈延禧攻略〉遭越南盗播 国产古装剧正版“出海”难》,

http://culture.people.com.cn/n1/2018/0823/c1013-30245796.html。

⑥流媒体网:《海外OTT平台科普系列之ZingTV》,

https://lmtw.com/mzw/content/detail/id/159127/。

⑦12426版权监测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版权协会版权检测中心,目前是一个第三方版权服务机构。

⑧《吴冠勇:网络版权监测保护前沿技术及实践》,“人大版权”微信公众号,2020年5月17日。

⑨科创板日报:《国产影视节目出海:流媒体成传播主力 本土化运营将是未来趋势》,

https://view.inews.qq.com/wxn2/20210609A06FJG00。

⑩⑭《中国视频平台海外版权维权探索之路—以东南亚十国为视角》,“知识产权家”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31日。

⑪陈卓威、唐英:《新技术下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局面、难点与治理对策》,《中国出版》2019年第9期。

⑫顾亚慧、陈前进:《版权案件“两法衔接”的挑战、审视与应对》,《中国出版》2020年第18期。

⑬《中国互联网企业海外维权探索》,“知识产权家”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15日。

⑮国家版权局:《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536222129228521&wfr=spider&for=pc。

⑯董新凯:《论全链条体系化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防范应对机制之构建》,《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11期。

⑰智南针:《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54。

⑱《中国二次元手游报告2016年》,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16年第1期),第359–403页。

⑲顾晨昊:《智媒时代版权法“通知—移除”规则的变革》,《中国出版》2022年第5期。

⑳李安:《智能时代版权“避风港”规则的危机与变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㉑我国12426版权监测中心以易犬智能版权大数据平台为技术依托,有关技术信息来源于易犬科技公司的技术介绍,

http://eqain.12426.cn/company/about.html。

㉒李永明、赖利娜:《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10期。

㉓李放:《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㉔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论纲—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研究文本》,《知识产权》2022年第6期。

㉖秦石美:《日本出版产业输出政策研究—以文化输出中的政府角色为中心》,《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2期。

㉗美国电影协会网站:https://www.motionpictur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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